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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侵权职责法的限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
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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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受相应的增加职责。
一,如果学校处罚学生有失公平,公正的话,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即教育局反应,二,如果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学校可以停课,但时间不能太长,三,学校处理的结果和学生自杀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学校在安全防范方面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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