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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41条全市了股票转让方式的规定,您所提出的公司法141条非上市公司是否使用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如果持有自己的股票自然能适用此条款...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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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该公司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二)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1、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 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所以协议收购一般都是善意收购。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的,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行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在协议收购股权的过程中,双方签订收购协议以后必须履行法定的报告、公告义务,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协议收购程序的要求。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二)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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