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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 2、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法律依据:《民法典》 (1)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禁止结婚的条件为双方没有到达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缘关系;或者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等条件。上述情形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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