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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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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按刑法理论来说,一个行为如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妨碍公务罪,则只能按其一处理。不知道这个案件当中,是按妨碍公务来追究的还是按故意伤害追究的。如果是后者,则和解后,故意伤害是不会追究了,因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自诉案件,当事人自己不追究,国家不会主动追究,但妨碍公务是公诉案件,是不是追究,不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轻微伤一人,毁坏财物数额每增加两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持械妨害公务的,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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