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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检察院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2023-09-24
一、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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