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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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