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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一是双方经协商同意,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二是修...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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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如下: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1)由于使用者合并、解散、破产等原因,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2、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所谓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牛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就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1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合同解除和变更一般需要满足: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企业破产停产转产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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