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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豁免条款通常是有效的。但有义务免除保险人或者增加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责任,或者排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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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因此,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应为无效条款。同时, 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要看签字是否本人签署,如果本人签署,合同有效;如果业务员代为签署,从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来看,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不过部分法院还是以本人签署为准。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涉及到以下内容时无效: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涉及到以下内容时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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