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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只有在不足清偿时,才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三人按其协议...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往往同时存在。此时,如何确定偿还这两种债务的顺序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各国法律有两种不同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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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债权人抵销权。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对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伙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二是禁止代位权。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作为债权人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是强制执行合伙份额。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所有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或者拍卖、出售等方式进行;采用拍卖或者出售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投标。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转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按照退休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合伙人办理退休结算,合伙人应当退休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不是全部财产份额,则应为合伙人结算减少其相应的财产份额,即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合伙人持有的份额比例相应减少。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如下: 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有限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不过需要主要以下事项: (1)追偿主体适格。 (2)追偿理由的充足和范围确定。追偿的理由,是自己向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清偿连带债务时超过合伙企业内部确定的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的范围也仅限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3)追偿前提的存在。也就是在行使追偿权时,各个合伙人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如果不能确定份额,已清偿的合伙人是否超额清偿就需在合伙人平均分担后所得数额的基础上来认定。 (4)追偿方式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是自行催讨追偿,但也可以提起诉讼追偿。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是在自行催讨无望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追偿,但是直接选择诉讼追偿也是可以的。
对于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一般来说,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原则。在实践中,大多数提倡双重优先原则有两个原因: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双重优先原则的价值取向;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更合理、更科学,德国等大陆法律国家倾向于放弃并存债权原则,反映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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