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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三)...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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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利益,正确处理三者关系。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也要有适当比例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劳动分红,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要不断扩大集体积累,反对分光吃净。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不上交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只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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