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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的资助制度。...
(特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办残疾幼儿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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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的投入,调整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有明显提高。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公益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残疾幼儿生均经费标准应当按普通幼儿生均经费标准的6-10倍安排。
(资助)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的资助制度。
(设置要求)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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