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转移婚内财产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是过错行为,在离婚的时候过错方应该少分财产。如何预防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离婚率的攀高,人们对婚姻的安全...
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法律未明确规定。对于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转移夫妻财产的,可以给予该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发现一方有转移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共同财产法律是不认同的,在离婚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从原则上来说确实属于共同所有,不过这也并不绝对。比如,专属一方的生活用品、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医疗费、伤残费等等。虽然也是在双方结婚之后才取得,不过这些财产只是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私自转移共同财产是属于犯法的行为,过错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案件回放 2002年,郭美容和王文武结婚了,刚结婚时两人是一对人见人羡的恩爱夫妻。但是他们没能熬过婚姻的“七年之痒”,在2008年4月6日,两人在江西老家离了婚。法院对夫妻的共同存款、股票、家具家电等财产作了分割。后来,郭美容和王文武达成了一个协议:王文武一次性向郭美容支付人民币150000元,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王文武所有。 离婚后,郭美容不经意地听朋友提起前夫在深圳宝安还有两个商铺。2008年6月,几经周折,她终于找到了前夫王文武位于龙华街道龙观路南侧煜丰泽花园广场上的两间商铺。郭美容认为前夫有隐匿、私吞夫妻共有财产的可能,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诉讼期间王文武竟将这两处地产擅自转让给其亲姐王美美,并且辩称这两栋房子本来就是姐姐王美美在2004年出钱买的,自己这些年只是代为保管而已,这算不上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自己与姐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也是有效的。 宝安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王文武将龙华街道龙观路南侧煜丰泽花园广场上的两个商铺转让登记至王美美名下的行为无效。 法官点评 法院认为,王文武于2004年11月20日购买的涉案商铺,已于2005年6月14日核准登记为自己所有,后来一直由王文武收益。 该期间郭美容与王文武的婚姻关系仍存续,涉案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应归原告与被告双方共同所有。 王文武和姐姐王美美虽辩称该商铺是王美美出资并借用弟弟的名义购买,实际所有人应为王美美。但是王文武姐弟并没有出具有关的证据证明此情况。 王文武明知前妻是在离婚后发现涉案商铺登记在其名下并已起诉请求分割,却在诉讼期间擅自将涉案商铺转移登记到姐姐王美美名下。同时,两人是姐弟关系,王美美应该知道上述情况。所以,法院认定王美美取得涉案商铺的所有权应为非善意取得,王文武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涉案房产仍应属郭美容与王文武双方共同所有(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4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9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