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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三)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我国的法律规定,拘留种类有三种。 一是行政拘留,该拘留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行为,而被拘留,最长时间为二十日。 二是刑事拘留,该拘留是指涉嫌犯罪,而需要审查拘留的情景,最长时间为三十日。 三是司法拘留,该拘留为妨害司法而拘留的情景。最长时间为十五日。
1、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治安拘留最长期限为15天。合并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0天。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暂时对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三、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阻碍诉讼活动(如伪证、冲击法院、阻碍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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