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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下列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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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告医院,涉及的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例如,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第一步就是先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医学会应该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动的依据,当然,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但不能对鉴定委员会提起诉讼。第二步就是收集相关证据。当事人可以将医院的就诊记录(病历、发票、病情证明、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等)作为证据固定下来。第三步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拟。 (2)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个人难以调取,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3)相关证据。鉴定报告、医院就诊记录等等。
提供医疗纠纷刑事案件案例仅供参考。患者吴某于1997年12月1日到被告内蒙古某医院门诊就诊,被怀疑患“右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12月4日住院,12月5日在介入放射科行“右下肢动脉造影”,由此引发吴某左下肢剧痛,形成左下肢血栓,医院于12月6日行“左帼动脉探查术”,欲取出血栓但未成功,在患者家属坚决要求下,吴某于12月7日转院抢救治疗,吴某在附属医院总共住院4天。这期间,患者先后接受了两次手术,身体承受了巨大痛苦,并且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终生残疾。在短短4天内,吴某从一个健康的骑着摩托车到医院看病的青年(时年仅30岁)变成毫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作为经治医院,应当给个说法,医院首先应当向法庭提供吴某的住院病历,对他的疾病、造影、手术过程和致残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然而遗憾的是被告至今未能向法庭提供吴某病历。由于被告不能提供病历,使原告方无法根据病历判断被告在为吴某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有许多疑问无法澄清, 医院必须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规操作,必须就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出示病历,原告方完全有理由推断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根据《规定》第2条2款,被告医院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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