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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申...
五级至职工按国务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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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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