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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单位需缴纳该费用,而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
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单位需缴纳该费用,而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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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交工伤保险费,员工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司员工的工资总额,按照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决定的汇率支付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根据使用者使用工作保险基金、工作发生率和所属行业汇率等情况,确定使用者的汇率。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不支付。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行业费率等级确定用人单位的支付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确定的总工资和费率支付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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