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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关于利润分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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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利润分配公司法及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即公司应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意思是说,根据税法规定,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是有5年的时间限制的。就是说5年之内的亏损是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的,而“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说的就是超过5年后的,仍存在的亏损,这时就不能以税前利润弥补了,应当以税后利润弥补。比如:甲有限公司03年由于经营不善,亏损100万元,该公司04年-08年的税前利润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22万元;也就是说到08年还有未弥补完的亏损是8万元(100-20-10-15-25-22=8)。到09年的时候,这8万元是不能用税前利润弥补的,即若09年实现盈利10万元,则这10万元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下的才可以弥补这8万元的亏损,因为到09年是第6年了,第6年弥补03年仍然存在的亏损的,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这个举例中的8万元就是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由股东会决定,公司法分配利润的规定就是这样的。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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