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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当事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 2,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当事人只有承包...
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不归村民个人所有。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间,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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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尽了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照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办理。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割法律有规定,主要是按照以下的方法:第一,同一顺序一般均等;(第13条)均等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必须是:在同一继承顺序上,而且各共同继承人的条件大体相当(指劳动能力状况大体相当;或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情况大体相同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情况大体相同;或各继承人的能力和扶养条件大体相当)第二,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有四种情况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多尽义务多分、少尽义务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认为失地农民的界定不应以暂时是否承包到土地为界定条件,新增人口也应界定为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应界定为失地农民,不管他们是否承包到土地。 1、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不应全额补偿,应按一定比例的补偿。 2、土地征用前的新增人口虽未取得土地,但也应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份额应远大于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补偿)。 理由: 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人与集体签订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权,承包合同至2026年就终止了,所以,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该集体的权利至2026年也就终止了,对其补偿也应补偿至2026年为止,不应全额补偿。 如果对其全额补偿,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无限期延长了吗?新增人口,虽然暂时没有取得土地,但2026年后即有取得土地的权力,应按比例分配到2026年的补偿。 如不对其补偿,那不就是剥夺了他们2026年后取得土地的权力了吗?30年承包合同,赋予人们的是期权,随着时间的推移,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时期将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而新增人口将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力。 户口迁出和死亡人口的权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暂时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权力。土地的征用也不是只征用到2026年,而是永久的被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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