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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义务,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未成年人受到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
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费用。《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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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专业机构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了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侵权责任需具有过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则明确规定幼儿园对事故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你女儿脚被烫伤的责任应当由幼儿园承担,并按其过错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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