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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工商发改物价(某些地方物价和发改是一个单位)等等都有管理的具体领域,我国的行政执法很多方面是有点相互交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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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年11月4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第三章的标题从“监督检查”改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述改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被调查行为”,体现了行政执法理念的变化。本文全面分析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监督检查部门执法权的具体规定,梳理了监督检查部门在实际执法办案中可行使的执法权及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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