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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
XX配合财政部指导和监督地方棚改主管部门做好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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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政策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征迁工作,腾空的土地及时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出让。
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棚改主管部门。
棚改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棚改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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