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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有些例外性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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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和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可见,法人不仅可以成为合伙人,而且有些还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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