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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能要求撤销合同。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而死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享有该合同的撤...
第三人不能要求撤销合同。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而死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享有该合同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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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房屋买卖撤销权之诉讼的规定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第三人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而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享有该合同的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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