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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国家规定,女职工可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产假。晚婚延长婚假10天。晚育延长女方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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