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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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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强制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以下主体担任: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解散情况下由清算组成的人员、期限和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特殊措施,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发生时,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了清算组在指定清算组清算的情况下的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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