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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故意隐瞒精神病史的,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
首先,由于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独立的判断甄别能力,所以不适合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有一方不具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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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故意隐瞒精神病史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案情介绍: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被告赵女因婚前故意隐瞒精神病史,原告张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获支持。 2007年2月张男与赵女经媒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两人就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张男才发现赵女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2006年被医院诊断为未定型分裂症,婚后经过治疗仍未治愈,遂诉至法院要求宣告两人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法律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本案被告赵女婚前患有未定型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其与原告张男的婚姻关系应当无效,遂作出如上判决。
女方患精神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但是如果是因为对方过错造成的,可以申请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前女方故意隐瞒精神病史的,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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