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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
1、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子女不会受到影响。在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被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风险预警内容。申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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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失业人员生活补贴特困失业人员是指其在家庭经济收入中是主要支柱,且年龄偏大、身体较差、再就业困难,女性45岁以上,男性55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含已领的失业救济金)低于广州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人均240元/月(含需供养的家庭成员),补到人均240元/月,其余额可在失业救济中给予补助。失业人员家庭其它成员有临时收入的,则按其实际临时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总额之内。此项困难补助应逐月发给,直至其重新就业或核定失业保险期满为止。参见:《关于对特困失业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穗劳就字[1997]2号)执行日期:1997年1月30日农民合同制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其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在省人民政府未作出规定前可按如下办法及标准执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时间每多缴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参见:《对关于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计发的复函》(穗劳社函[2000]296号)执行日期:2000年9月13日
1、如果被法院判决后不执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是会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不同情况不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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