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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申请由使用者提交,公司经营者在网上预约申报后,在预定日期将相关证明资料带到窗口处理。注1:使用者提交本公司积分申请资料的期限是每年...
一、2015年第一期居住证积分入户于1月1日起开通网上预约申报,本期申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4月30日; 二、为维护申请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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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单位经办人网上预约申报后,在预定日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窗口办理。注1: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注2:按照《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市人力局部分)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先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接受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的审核。公安部门窗口应当即时将审核信息通过积分联办系统传送至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第十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核对经办人员、积分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基本信息,并结合公安部门传送的审核信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通知书》。第十一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完成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居住证办理条件: 1、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天津市实施细则》申领; 2、未满16周岁、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申领居住证。
在天津申领暂住证应当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暂住于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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