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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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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1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保证审查时不足以防止以下社会危险,应予以逮捕:(1)有可能实施新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供词的;(4)有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批准或决定逮捕,必须考虑嫌疑犯、被告人有犯罪嫌疑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是否发生社会危险。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有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予以逮捕。等待审查,监视居住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等待审查,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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