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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 但有下列情形需慎重对待: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让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公司控制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情况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进行定性、评价。 第三,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欲转让的,须经董事会乃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作为公司大事项对待,应经审议作出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须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需书面通知其它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同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另又规定的,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据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 2)股份转让权; (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 8)优先认购新股权; (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 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 1)公司重整申请权; (1 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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