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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并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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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并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四)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一)按照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全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六)对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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