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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
质押额度以内的不可以。因为质押意味着附着了他人的权利,已经不能看做完全是你自己的了。如,你欠资3万元,而股票价值8万元,那么无论如何你都要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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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一年。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延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重新审查。借款人提前还款,必须经贷款人同意。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表现良好,流通股本规模适中,流动性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股票作为质物:(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2)前六个月股价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格超过20%的股票;(3)流通股股票过度集中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六)证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5%上述证券公司不得质押该股票;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买售后剩馀股票而持有5只%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从证券法来说,股东质押股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困难,质押融资,这属于利空,一种是扩大生产或者多元化,这属于利好
(1)在现有的法律规定里,限制转让股票的转让是有法律依据的; (2)限制转让股票的转让应该采取公平拍卖方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如有其他方便清偿的财产,先以其他财产清偿; (4)限制股权质押在执行时也应该采取拍卖方式。为此,我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限制转让股票的质押问题是完全可行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完全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限制转让股票的质押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予以统一规范。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交叉经营局面必然会出现,作为以股票质押为融资方式的最大业务经营者——商业银行股票质权一年内应该予以处分的限制问题也不存在。因此,限制转让股票具有切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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