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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暗度陈仓的问题。 一些人对上级政策始终抱有怀疑、抵制、涂改的态度。他们从不会“上有政策”,就“下有贯彻”,最好的态度就是...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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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贯彻执行档案法,还必须了解相关的惩罚机制。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如下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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