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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本条实际上是对退伙结算的补充规定退伙结算时,依...
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对公司的损失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应当以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因此,股东无论是否参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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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你问的合伙经营出现亏损咋处理如下 《民通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1)破产企业的清算费用和破产债务是否100%地偿付完毕,是否有应偿未偿的债务序列或项目。[2] (2)剩余财产分配之前是否依法向国家缴纳了所得税,实缴税额与相应的计税依据、税率是否一致。 (3)参与剩余财产分配的所有者是否真的都是企业的所有者,它们是否以公平的身份参与分配,特别是政府所有者是否与个人所有者、法人所有者取得了公平的分享地位。 (4)剩余财产分配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各所有者的出资额计算是否准确。 (5)不足分配的零星财产是如何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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