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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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