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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你的问题在实践操作中非常复杂。这涉及到了两轮土地承包的问题。第一轮土地承包结束后,1998年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你能否要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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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村里不肯和我修改合同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可以用国家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制度起诉村里?哎!农民想斗过这些地方村干部还真难!现在他们抓住我的是以前农场没有解体的原始合同说不关村里的事,还说这是以前的遗留问题谁也解决不了。我真不甘心我承包了十来年的土地就这样没有了,因为土地被压后他们不承认我的合同就不会给我其它土地。我真不知道我今后靠什么来养家糊口?
(一)有关土地确权引起的纠纷,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结合相关政府文件内容,农村土地确权的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处理土地确权纠纷中,面对各种各样的原因和情况,我所根据实际情况和纠纷特点,专门邀请各村委会退休老支书、老村长和司法所等人组成纠纷调解小组,利用老支书、老村长对村组土地情况熟底数清的特点,对症下药解决各村组的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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