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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在服刑期间经鉴定机构确认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如何处理

2022-02-09
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民事诉讼中,应被告的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增加的被告,同样享有被告的权利,有权对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是否采纳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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