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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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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房,如果第三方是善意购买、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妻子不能要回。根据法律规定,丈夫擅自买房,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比如买房时该房屋只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第三人无法得之该丈夫为无权处分人,而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妻子便不能要回该被卖房屋,只能在离婚时要求丈夫赔偿自己的损失。
丈夫擅自卖房,如果第三方是善意购买、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妻子不能要回。根据法律规定,丈夫擅自买房,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比如买房时该房屋只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第三人无法得之该丈夫为无权处分人,而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妻子便不能要回该被卖房屋,只能在离婚时要求丈夫赔偿自己的损失。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时,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出卖合同的,此时需要另一方进行追认后房屋买卖合同才会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可以要回房屋。如果是善意取得的情形,则另一方无法要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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