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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扣车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
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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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有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工作,至于负责重新认定工作的部门、程序和期限,则语焉不详。在公安部去年6月出台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对交通事故的复核权有所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这样导致在交通事故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为最终“裁决”,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新规定指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查,井作出复核结论。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怍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以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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