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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原件、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5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字的复印件、负责人任职证明、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财务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1,需要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申办资格:(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申办手续:(设立) 1、申请报告;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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