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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分利如果有侵犯以下方面属于职务犯罪行为: 1、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
事后分利如果有侵犯以下方面属于职务犯罪行为: 1、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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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否符合职务侵占条件。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注册资本和一定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酒店、酒店及各种服务业、交通行业等。;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民营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具体来说,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第二,必须有侵占行为;第三,必须达到很大的数额。如果只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的行为,但不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具体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和监事必须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二,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员工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员工也必须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要么有特定的职权,要么因为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三,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综上所述,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被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用,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试图在经济上获得占有、收益和处分本单位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很多法律有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职务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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