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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受理并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农村...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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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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