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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之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管交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
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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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作业时,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在作业现场设置规范的围挡及安全警示防护设施,并设专人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
挖掘城市道路沟槽回填和路面修复,由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实施。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养护维修,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市管范围以外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由所在区城管部门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二)工业区和住宅区的开放型道路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其中工业区和住宅区的开放型道路符合城市道路标准和路网需要的,由市、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三)市政桥梁的养护维修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专业养护维修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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