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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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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可以吗 “彩礼”也叫“聘礼”,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法律不认可,但在现实生活中却避免不了,不管在城市还是在农村,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父母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礼金,少则千元,多则几万元不等,以确定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正式结婚做准备。在男女婚前或婚后双方发生矛盾时,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但是第(二)、(三)项,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不能单独就返还彩礼提起诉讼。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同居了,彩礼仍然可以返还。
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要看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先协商,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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