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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符合市容法律、法规的要求。维修产生的废油和报废的铅蓄电池等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造成环境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维修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机动车非经营性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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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应当美观、透景,可以选用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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