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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

2022-09-16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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