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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协助国家发展改...
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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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对评标项目保密;(三)依法提出回避申请;(四)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五)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六)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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