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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手续的办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如是一方提出离婚,可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协议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一般要包括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三大方面)。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地居住,而暂时居住地民政部门一般不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诉讼离婚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1、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相同,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起诉的一方持身份证、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起诉状及财产证明去当地法院立案即可; 2、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相同,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外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在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可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3、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相同,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4、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5、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乙方提起诉讼,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出。 6、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一方离开户口地超过1年,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对方提起诉讼,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7、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起诉一方也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一方失踪,对方离婚 向“失踪”人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玩消失”等行为造成的离婚障碍。 四、涉外因素的离婚 1、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起诉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婚姻登记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 2、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起诉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3、中国公民婚后分居国内外,国内法院有权管辖,双方均可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立案起诉。 4、外国人与中国人离婚,外国人提出离婚,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人提出离婚,在户口所在地法院办理离婚诉讼。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目前我国人口压力较大,实行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收养行为与计划生育关系极为密切。收养变更父母子女关系,产生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这在客观上可以解决无子女家庭的困难,但只能是生育制度的补充手段。所以,法律规定已有子女的人一般不得再收养子女。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法律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送养人必须作出送养后不再生育子女的保证后,才能送养子女。如果送养后又生育子女的,应当受到“超生”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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