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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转移毒赃罪的条件有: 1、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 2、客观构成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
(一)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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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持的公共生活的整齐状态。违反了这样的公共生活规则,打破了公共生活的整齐状态。因此,破坏公共秩序本质上是违反公共生活规则。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3)旨在维持日常生活中稳定的联系和风尚习惯的交往规则。集体淫乱犯罪是违反社会公共生活的交往规则,破坏社会风俗习惯的行为,可以说从这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破坏了公共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集体行为,一是淫乱行为。集体是指集体,是指主要分子故意开始,集体或者不特定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集体在同一个地方。集体的人至少应该是3人以上(包括3人),但并不是指3人以上的犯罪者。如果只有两个人,就不能构成成本罪。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集体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男女异性。行为者集体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了成本罪,理论上本罪的人们不一定需要包括男女两人。淫乱行为一般具有引起普通人羞耻感情的特征。(2)必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危害社会的結果是指对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针对自身的行为会毁坏公共秩序,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知道的。本罪主体不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还知道破坏公共秩序会得到一定的精神满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必然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本罪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内容,但是两者又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聚众淫乱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过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才能达到寻求下流无耻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众淫乱犯罪分子对于破坏公共秩序总是抱着希望的态度,希望破坏公共秩序,正是为了达到寻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行为者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也不是大众的淫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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