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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1、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与犯、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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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检举监狱内或鉴于外的重大犯罪活动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减刑情节2、之前在日常生产或者生活中舍己救人的3、犯罪分子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的技术革新成果的4、及时检举,阻止了他人在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的其他重大贡献。 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何时可以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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